第210章 乡试(四)

  考场大门缓缓开启,考生们陆续走出,个个面露疲态,步履沉重。

  林向安倒是不疾不徐地迈步而出,在这群精疲力竭的考生中,显得格外从容。

  他环顾四周,很快在人群中找到了杨辉和孙文石。

  两人脸色略显疲惫,但精神尚可,见到林向安,朝他点点头。

  不多时,刘文昌和段昊初也相继出来。

  二人面色苍白,步履虚浮,显然是吃了不少苦头,贴身书童连忙上前扶住他们。

  “你俩还撑得住吗?”林向安关切地问道。

  段昊初点点头,声音微弱却还算镇定:“还行。”

  刘文昌则是一脸憋屈,喘着气抱怨道:“别提了,我快撑不住了!我要回去洗个痛快的澡!”

  林向安轻笑,安慰道:“行,晚上休息时注意些,明天还得进考场呢。”

  听到这话,刘文昌更心塞了,只是无奈的点点头。

  目送两人被书童搀扶着离去,他才与杨辉、孙文石一同上了马车。

  为了考试方便出行,林向安特意让林远提前租了一辆马车。

  刚一坐稳,王和信赶着马车。

  林远则熟练地给三人各倒了一碗热腾腾的姜枣茶,给三人补身体。

  喝完人也暖暖的,也稍稍缓解了他们的疲惫。

  寺庙有些不便,他们便在山下一家客栈租了一间房,已经备好热水和吃食。

  几人轮流洗漱,饱餐一顿后,这才返回寺中歇息。

  三人已是困倦至极,刚踏进房门,便倒头便睡。

  一夜好眠。

  早上,林远、王和信两人给三人准备了早食,同时也给三人备好了带入考场的吃食,和之前一样。

  休息一夜,还没多喘口气,一大早又出门赶去贡院。

  初十二日,检查完,进入考场。

  第二场考试又开始了。

  初十三卯时未到,便下发题纸。

  这一场考试,更注重应用能力,而不仅仅是经义的理解,同时要注意用词准确。

  虽重要性次于首场,主要考察考生处理政务、司法、公文的能力。

  需要试论一篇,判语五篇,诏\/诰\/表选作一篇。

  试论,一般是史论或政论,用的是八股文结构,要求逻辑严密、引经据典。

  判语,是司法案例裁决,需要引用《大周律例》条文判决,解决纠纷。

  诏\/诰\/表,也就是公文写作。

  诏书是皇帝下达命令,诰命是封赠官员,表是臣子奏事。

  要根据身份模拟写作(如进士拟诏,举人拟表),得严格遵循格式与身份用语。

  林向安迅速阅览了考题,发现这一场的难度丝毫不亚于第一场。

  如果说第一场更侧重逻辑推演,只要论证合理、思路清晰,便能自圆其说;

  那么第二场则要求精准作答,不能有半点含糊。

  其中一道试论题:张释之执法论,引起了他的注意。

  题干讲述了汉文帝时期,廷尉张释之审理“惊驾案”,坚守法律,不因皇帝一时震怒而擅自加重刑罚。

  他的理念是:无论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,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。

  不仅如此,张释之在太子、梁王违反礼制时,同样坚持依法处置,即便对方是皇室成员,他依然秉公执法,毫不妥协。

  其核心思想,正是“天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。

  林向安对此深感敬佩。

  毕竟,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,更像是约束百姓的工具,而能否真正约束权贵,却往往存疑。

  然而,若无法做到“法无例外”,谈何公平公正?

  他稍作思索,便找到了破题的切入点:

  法者,天子所与天下共守也。

  他首先引用《尚书》中的“刑期于无刑”,论述法度乃治国之本;

  接着对比商鞅“徙木立信”与张释之“守法不阿”,强调司法独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。

  但在论述过程中,有一点必须格外谨慎,举反例的选择。

  若要举历史反例,必须符合既定史观,不能颠覆历史定论。

  譬如秦始皇残暴、武则天非明主,这些都是历朝历代形成的主流认知。

  若贸然挑战,恐怕乡试都过不了。

  当然作为具有现代思想的人,林向安明白这是带有极大的偏见。

  毕竟历史上但凡得罪天下读书人,那真是声名狼藉,被骂的狗血淋头,没啥好名声,毕竟历史是读书人写的,带有极强的主观性。

  此外,最重要的一点不得妄议本朝政策。

  林向安心中已有清晰的答题脉络,便提笔写文。

  到晌午时,他已写好了试论,并检查修改,确认无误后,这才翻开判条。

  判条所列案件大多是民间诉讼。

  不管那个年代,无非就是这几类:债务纠纷、婚姻争执、财产侵害、商业欺诈、刑事案件。

  但不同朝代的律法,却能判出截然不同的结果。

  林向安目光一转,便将目光落在第一判题上:

  甲借乙银五十两,立契为证。甲逾期未还,乙强牵甲驴抵债,甲告乙夺产。

  乍看之下,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,乙强行取驴,似乎也无可厚非。

  可若论律法,问题就严重了。

  根据《大周律·户律·钱债》规定:凡私债强牵掣畜产者,笞四十,追物还主。

  而在《大周律·户律·违禁取利》中又载:若豪势之人不经官府裁决,私自强夺他人孳畜产业者,杖八十。

  律法条文清楚明白,乙虽有道理,但擅自动手便触犯律法,不仅讨债无果,反倒要受笞刑。

  【笞刑,乃五刑之中最轻的一种,多用竹板、藤条或荆杖抽打臀部或背部,以示惩戒。】

  林向安心中有了决断。

  判案不仅要合法合理,也得兼顾情理。

  甲虽理亏,欠债不还终究不妥,乙违法在先,但讨债的诉求亦不可忽视。

  因此,判决须做到“情法两尽”。

  既惩戒乙的擅自夺产之举,又要促使甲履行债务。

  于是,他梳理思路,提笔写下判词:

  审得甲负乙银,契据昭然,理合偿还。

  然乙不告官而擅牵其驴,违律私夺,依律笞四十,追驴还甲。

  甲所欠银两,限两月清偿,逾期加笞二十。

  一纸判决,既严明律法,又顾及现实,权衡之下,公正妥当。

  判例,要严格按照律法来,但不仅追求结果,也得考虑原因,得追究根本原因,解决事情,这才能让人心服口服。

  除了写结果,还要将前面引用的律法条例,一一列出。

  可以说,得熟记律法,才能答出来。

  这点林向安早有准备,从小的时候,因为林夏枝的事,他就接触律法。

  后来家里做生意,顺便研究过一番。

  而县学也有学过,只是没有四书五经那样多。

  这次判题,都是民间纠纷,倒也没难住林向安。

  正在林向安专心书写判词时,考场内忽然传来一声凄厉的大喊,惊得他手中的笔险些滑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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